議會民主
澳洲的政府體制秉承自由民主的傳統精神,包括宗教自由、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。澳洲的制度及常規參照英國及北美的政制模式,但保存澳洲的獨有色彩。
聯邦政府建基於普選國會,以及眾議院及參議院兩個議會。各議會實際上有相等權力提出議案通過法例。總理(Prime Minister)乃由總督(Governor-General)委任;而根據憲法,總理須為在眾議院取得大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委任議會領袖。這個主要大黨或聯盟將成為澳洲政府,並從兩個議院物色部長人選,以擔任內閣或外部部長職位。至於餘下的主要政黨或聯盟則稱為「反對黨」。
每逢聯邦選舉,眾議院的成員需尋求連任。當選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,在一般普選,僅有一半參議員需面對選民,所有州及領土均設有獨立立法機關。
議員可在沒事前通知的情況下質詢澳洲國會,而政府及在野黨必須嚴格按照被輪流質詢的時間(Question Time)被質詢。國會質詢時間及尖酸的辯論會被公開廣播及廣泛報導。健全的公開辯論制度有助建立澳洲的聲譽,並作為對執政者的非正式監管。
澳洲是獨立國家,英國女皇伊利莎伯女二世是澳洲的立憲君主及國家元首。女王根據選舉產生的澳洲政府的提議,任命總督,作為她在澳洲的代表。總督則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命內閣部長;按照慣例,在所有事務上總督不過是按各部長的意見行事而已。
澳洲有一套憲法釐定澳洲政府的功能,例如外交及貿易、國防及移民。澳洲的州及領土負責處理聯邦政府職責範圍以外的事宜。實際上,兩個級別的政府在很多範疇上均有合作,然而,各級政府對稅收及資源重複浪費等問題卻終年爭論不休,這亦成為澳洲政治的一大特色。
澳洲憲法只可透過國家公民投票通過修改,而選民證記冊上的所有成年人必須投票。任何憲法的修改須以雙重大多數通過 - 即全國大多數選民及大多數州的大多數選民贊成( 六個州當中最少有四個州) 。雙重大多數令修改憲法困難重重。自聯邦於 1901年成立以來,44 份修改憲法建議書當中僅有 8 份獲得通過。
選舉
國家普選須於新聯邦國會首次會議召開後的三年內舉行。總理可要求總督召開普選,不過,要在三年任期結束前進行。自首屆國會於 1901年 5 月 9 日開始運作以來,一共有 41 次參議院選舉。最近一次聯邦選舉於2007年11月24日舉行。下屆聯邦選舉須於 2010 年2月12日前舉行。
在澳洲,投票屬強制性,未能投票的選民須繳交小額罰款。從於 1924 年推行強制投票後,澳洲選舉的投票率從不少於 90 %。聯邦選舉方面,全國分為多個選區。澳洲選民按所屬地方選區的候選名單作出選擇。
澳洲並非採用「最高得票者當選」投票制度 ( 即一名候選人可獲得少於 50 % 的總選票數目而當選)。參議院議席的選舉採用按選擇次序投票方法。澳洲人須在每名候選人的名字上填上選擇次序。點票人員先點算每名候選人所獲的首選選票,即選擇次序為「1」的選票。倘若一名候選人獲得 50 % (絶大多數,50 % + 1) 的正式首選選票,便會立刻當選。倘若無候選人獲得大多數選票,得票最少的候選人先被淘汰。票數便依選票上選民投的第二選擇轉移給其他候選人。倘若沒有候選人獲得大多數選票,又一次得票最少的候選人被淘汰,並把其所得的選票轉移。這過程將不斷重複,直至其中一位候選人獲得逾過半數的總選票數目才可宣佈「當選」。澳洲聯邦選舉自 1918 年起便採用這種選擇制度。
為求幫助支持者排列選擇次序,政黨在投票站分派「如何投選」卡紙。誰獲得冷門候選人的選票往往決定得勝者。分配選擇次序可花數日,甚至數週。
澳洲參議院採用比例代表制,候選人須在全州的多議席選舉中獲得一定數額的選票。參議院選舉同樣採用按選擇次序投票方法。參議院現有 76 名成員,每州有 12 個議席,兩個大陸領地分別有兩個議席。眾議院現有 150 名成員。
就如其他民主體系,選舉運動的費用及政治活動的經費來源須接受公眾監察。自 1984 年以來,政府已執行選舉運動的公眾資助及公開制度。黨派須在選舉中獲取不少於 4 % 的選票才可獲得由澳洲選舉委員會管理的公眾資助。
澳洲倡導改革,鞏固了現代民主的選舉常規。維多利亞省於 1855 年推行不記名投票,成為全球周知的「澳洲投票法」。南澳洲於 1856 年廢除專業及財產資格,並賦予所有男性投票權,並於 1892 年賦予婦女投票權。19世紀90年代期間,澳洲殖民地採取一人一票的原則,終止多次投票權的常規。
法制
澳洲法制建基於法治、法律面前的公義與平等概念。在澳洲普通法制之中,程式公正、司法先例、未來立法及權力分立等原則是法制的基礎。
在澳洲,每個聯邦及州制度均納入三個政府機關:立法院、行政院及司法院。地方國會可制定相關議題的法例。不過,聯邦法或可在憲法界定的權力範圍內推翻地方法。
司法部獨立於政府的立法及行政機關。在釋法及執法方面,法官可政府不理會政府獨立行事。聯邦法官方面,憲法保障了他們終身任職的權力。在州及領地方面,法例保障了法官終身任職的待遇。不論是聯邦還是州的裁判,澳洲高等法院均是任何事務的終審法院。憲法賦予聯邦國會權力,把聯邦司法權授予州或領地法院。